书本上看见比较好的一张图片,能发布到个人博客吗?

海参崴

(图片来源:《东京八平米》,作者:吉井忍,微信读书。照片原作者为都筑响一。)

在微信读书上读一本畅销书《东京八平米》,作者讲到把一张友人拍摄的关于海参崴的摄影作品挂在租住的8平米的东京家里,并附上了实际的效果图以及这张关于冬天海参崴的摄影作品。

一瞬间,这张摄影作品打动了我,随即在微信读书里写下了评论:

构图感觉很好。受到启发,可以把自己摄影作品打印装裱出来。

没想到很多读友与我感同身受,在这条评论下点赞,我时不时会收到点赞的消息提醒,有时我会回去再看一遍这幅摄影作品。某次突发奇想,为何不把这幅摄影作品发布到我的博客。接着我马上想到,这样的行为会侵权吗?

然后就有了这篇博文,书本上看见比较好的一张图片,能发布到个人博客吗?纸书上的部分内容(包括图片)发布到个人博客上,这样行为有法律风险,会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吗?

先用这个问题简单搜索了下,网络上的大部分回答认为不侵权,当然也有认为侵权的。接着我在图书馆提供的众多数字资源库里搜索查询了下相关的专业资料(学位论文,专业期刊文章等),总结学习了下,最后感觉相关结论会比较模糊。

可能学术研究与司法实际之间还是有差距吧。在学术研究中,有学者认为转载他人作品时只要注明作品作者,就是对作品著作权的尊重。即只要不是主观故意的切断转载作品和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联系,转载就应当认定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还有一方观点认为任何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引用或转载的行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这里谈谈我的看法,当然也是这次学习的总结。

《著作权法》

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是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订。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版,第24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共列举了13种不侵权的情况。其中有两条是: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样看我引用这张海参崴的照片,应该是没有法律风险的。(当然我引用这张照片,发布到个人博客上,可能已经超越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畴。但应该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况。)

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网络上传播,涉及网络上的版权。网络版权也算是著作权。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国务院颁布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基于此条例的解读,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合理使用的图片,是不会造成侵权的。

但如果把图片(包括各种网络资源)以“资源共享”的名义上传的,肯定就是侵权行为,是侵权的“网络传播行为”。

相关问题

写到这里,延伸到几个相关问题。

cc协议

很多博友在自己博客上添加注明遵循cc协议(我也这样操作了),cc协议在中国受法律保护,有法律效力吗?

cc协议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而是在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上(最初的cc协议是基于国际法、国际惯例、美国法律而撰写的)建立的一种知识作品等分享约定协议,本质是属于合同范畴。

博主在自己博客上加cc协议及其链接,标注遵循cc协议,可能更像一种君子协定。被侵权后维权的关键是举证,说明他人侵犯你的著作权的状况,按照一般性的著作权侵权处理。

著作人身权

书中提到,这幅海参崴摄影作品的原作者是都筑响一,为吉井忍的友人。吉井忍花钱买了这幅摄影作品。摄影绘画作品卖给别人之后,著作权依然归作者所有,著作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只能够转让著作财产权,不能够转让著作人身权,因为著作人身权属于精神权利,归著作权人享有,永远受法律保护。

版权的50年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译林出版社2020年开始陆续出版了简体版的陈寅恪著作,因为违背了陈先生只出繁体竖版书的要求,与陈家后人闹得很不愉快,但也只能无可奈何。陈寅恪先生去世于1969年,2020年时其著作权的50年保护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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